原标题:最高法要求依法严惩强制二选一
金融界讯1月14日讯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20条具体措施,积极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
《意见》提出,加强对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判,严厉惩处强制“二选一”、低价倾销、强制链接、阻拦、欺诈信用欺诈等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滥用数据、算法、技术、资本优势、平台规则排除、限制竞争,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保护中小微企业生存发展空间。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副部长刘贵介绍,中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是扩大就业、提高民生事业,促进创业创新。前不久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次强调要“实施新的减税降费措施政策,加强对中小微企业、工业户和个体工商户、制造业的支持”和风险缓解。为全面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切实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司法协助中小微企业发展二十条》。充分调查的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主要内容:
(一)积极为中小微企业发展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依法治国的经济。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人民法院必须取得丰硕成果。一是加强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查处,严厉惩处强制“二选一”、低价倾销、强制搭售、堵截、欺诈信用欺诈等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数据、算法、技术、资本优势和平台规则,排除和限制竞争,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保护中小微企业生存发展空间。完善司法执法衔接机制,支持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合作,推进合力培训。
二是支持保护市场主体独立交易,认真履行契约精神。对具有支配地位的市场主体利用中小微企业在无奈或缺乏判断的情况下签订的明显滥用合同的,支持中小微企业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依法行事;如果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合同继续履行对他们明显不公平的,根据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规则,结合案件事实,公平合法的命令解除或部分解除责任,修改或终止合同。
三是支持和引导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加强违约责任、承包过失责任等制度的适用,提高市场主体的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四是继续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通过开多个账户、关联交易、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方式逃避执法的不可靠经营逃债行为,督促市场主体诚信经营。
(二)切实加强中小微企业产权司法保护
一是在坚持平等保护的基础上,结合中小微企业实际情况,防止部分中小微企业将其在产权交易中的弱势地位转化为诉讼。依法解释权和依法取证权在我国的弊端,力求实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统一。
二是在案件审理中严格区分经济纠纷和刑事犯罪,严禁将民事责任认定为刑事责任。
三是切实落实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确保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对债务人的合法、有效民事债权优先于行政债权。处罚。罚金、罚款和没收财产等制裁措施。在执行涉及财产的刑事判决过程中,必须作为第三方依法保护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合法财产权益。
四、对于实践中存在的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与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因刑事案件不能审理、权益不能得到保护而产生的民事纠纷,《意见》规定即,除法律司法解释外,除非另有规定,民事案件不一定以刑事案件结果为依据的,不以刑事案件正在侦查或尚未审理为由驳回或中止民事案件。总结。
(三)建立“绿色通道”处理中小微企业拖欠账款案件
为依法高效处理中小微企业拖欠案件,缓解中小微企业流动性压力,《意见》第四部分提出了三项具体措施。一是将以往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绿色通道”延伸至中小微企业欠账案件,确保中小微企业账目追回。及时建立快速建立、快速审核、快速执行的机制。
二是推进协同治理,加大平安建设考核在中小微企业拖欠账款中的应用力度,推动将债务清偿纳入营商景气指标体系。
三是支持和确保有关部门防范和应对房地产项目延迟交付风险,确保农民工当场支付,保障商业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意见》规定,人民法院不得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的资金采取扣减行动,不得影响账户内资金依法依规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存款账户内的资金不得冻结或者冻结。
(四)依法保护有残值的中小微企业
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保就业、保民生、保保险市场主体的决策部署,《意见》一是要求各级法院积极引导各方参与因资金流动性困难无法偿付债务的中小微企业实施过程达成减免和延期偿付的执行清算协议,为企业缓解债务压力、恢复生产经营创造条件法律;
二是对于因疫情等因素无法清偿全部债务但具有残值的中小微企业,如果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应积极引导双方通过债务重组进行庭外和解。资产重组等,帮助公司渡过难关;
三是对已进入破产程序但有退保价值的中小微企业,积极引导通过破产重整、和解等程序全面解决企业债务危机,公平有序地支付相应债权。方式。方式,使公司得以重生。
(五)全面排查查封问题和违法查封超标情况
《意见》提出开展专项查处行动,依托司法热线12368、执行信访等问题反映渠道,建立查封问题和超标违法查处快速响应机制,及时受理、及时处理。当事人反映的问题;乱抓乱抓是罪魁祸首,将依法追究,绝不容忍。
(六)尽量减少实施措施对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不利影响
被执行人为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为保护被执行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其采取执行措施。同时,在实施过程中,还应考虑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抗风险能力差、流动性资金压力等实际情况。应尽量减少执法措施对其的不利影响。
从这个意义上说,《意见》要求,通过对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厂房、机械设备等生产资料采取封存措施,不影响被扣押货物的正常使用和生产经营。你越能。对于被扣押的资产,将允许通过财产自筹来偿还债务。此外,被查封的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不动产总价值明显超过债权数额的,将查封与不动产价值相对应的部分。对超标的部分进行分割和解除封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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