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少年被误导下河救落水狗溺亡律师回应称:构成见义勇为行为
6月20日下午,一名16岁少年为救爱犬跳入河中,却意外溺水失联,引发广泛关注。搜救人员和少年家属在现场搜寻了两天两夜,不幸的消息还是传来了。22日下午,少年的尸体被打捞上岸。
事发地附近
在搜救现场,有市民称,当时少年听到一名女子喊“救救我妹妹”,以为是来救人的。也有目击者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女子喊救狗,狗掉进了水里。家属告诉记者,篮球场附近有一名女子呼救,孩子在水中被救起后一直没有起来。目前事情还没有正式报道。
有律师表示,无论少年在施救时知道“救人”还是“救狗”,都可以构成“见义勇为”。
这个少年去河边救狗,结果淹死了。
6月22日,成都暴雨倾盆。涨水的江安河水湍急,长着水草和树枝的水往下流。尽管天气恶劣,但仍有许多人站在河岸上,谈论着两天前被救的一名少年溺水的事。
少年跳河救人的地方在江安河通济桥街附近。22日下午,媒体记者一路探访下游。安和河宽约20米,河两岸有护栏,人行道宽约一米。走道旁边有一个斜坡,斜坡中间设置了多个水泥台阶,供滨江绿道上的行人下到河边。楼梯下面,护栏换成了隔离桩。在事发地附近,张贴了很多提示牌,提醒市民河水湍急,请勿下河。
事发地附近的家庭成员和市民
多位现场市民告诉记者,6月20日下午,一名女子在河边遛狗,狗不知何故掉进了河里。女子急忙向篮球场求救,希望有人能帮忙。有人说那个女的在喊“救救我姐姐”,“姐姐”可能是狗的名字。一名不满17岁的少年和同伴听到呼救声后前去帮忙。水里一个少年比较高,另一个少年比较胖,没有下水。少年下水不久就被河水冲走,同伴试图营救未果。后来,跳水的少年失踪了。但是他们对遛狗的女人一无所知。
网上发布的一段现场视频也显示,事发时,少年已在河中扑腾,一名少年在护栏边奔跑追逐,但并无其他人。
据当地媒体报道,目睹了整个过程的篮球场旁的一名清洁工称,事发时,篮球场内只有两个男孩在玩耍,一名女子跑去呼救,大喊救救狗,狗掉进了水里。因为周围没有其他人,他们就下去帮忙。那个比较胖的家伙因为下不了水,没有下水,而另一个高个子跳进了河里。小伙子刚游了几米就沉了下去,沉浮,划了几下就不见了。
少年下水营救办公室
家人说,少年是独生女,没教过他游泳。
22日下午,记者在现场未能找到上述清洁工。同事告诉记者,这是一个新建的公园。平时下午有很多人玩,但事发当天现场没有其他人。该女子涉嫌两次求助。22日,现场仍有多名搜救人员,少年的家属在河边焦急地搜寻,少年的母亲在桥边不断呼喊着孩子的名字。这位十几岁的父亲说,他们住的小区离事发地不远。孩子今年不满17岁,身高1.91米。事发前一天祝他父亲节快乐。他没有教过他的孩子游泳,所以他们应该不会游泳。
告诉家属记者,事发后接到电话,此时赶到。有人在现场搜救过。这两天他们一直寻找到凌晨。目前,他们从派出所和附近目击者处了解到,孩子在篮球场打篮球时,一名女子的遛狗掉进河里后,女子在篮球场附近呼救,孩子在水中被救起后一直没有起来。但具体情况他们还需要进一步了解。
“孩子平时喜欢打篮球,性格开朗,热心肠,是家里的独生子。至于是否认定见义勇为,还得等有关部门说。”有家属说。事发两天后的22日下午,少年被搜救人员找到,可惜已无生命体征。
事发地附近
律师的行为构成见义勇为。
少年是否构成见义勇为者?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柴鑫律师表示,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执行抢险、救灾、救护任务,不顾个人安危的行为。就此事而言,无论少年在施救时知道“救人”还是“救狗”,都可以构成“见义勇为”。如果施救者明知是“救人”,或者误以为是“救人”,但实际上是“救狗”,那就是见义勇为,因为判断一个行为是否见义勇为,要看施救者当时的心态和目的。
即使少年当时知道是“救狗”,他仍然可以见义勇为,因为他的主观动机是为了避免他人财产受损,为了保护他人财产安全,符合见义勇为的定义。青少年的家庭成员可以根据《地方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行为条例》的规定,向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职能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申请认定见义勇为行为。
此外,柴鑫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侵权人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赔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赔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就此事而言,少年的家人可以要求狗主人进行适当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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