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女员工案一审宣判,为什么两名男子同为强制猥亵罪判罚为何不同
2022年6月22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依法对被告人张果强迫猥亵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强迫猥亵罪判处被告人张果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27日晚,在参加酒席时与被害人周初次见面。乘周某醉酒之机,在餐厅前台附近及包间内对周某实施猥亵。第二天7时许,进入周某的宾馆房间,对周某实施猥亵。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果违背妇女意志,在被害人醉酒状态下对其实施猥亵,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张果犯强制猥亵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张果无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应予惩处。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对于这一判决,张果的妻子表示,张果已经向法院提起上诉。的妻子和她的律师告诉红星新闻,受害者周与发生了主动的亲密行为。
除了,本案还有一个焦点人物,即周的老板王某文。根据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2021年8月14日发布的通报,王某文、张某均涉嫌强制猥亵罪。据介绍,王某文先后四次进入周某的宾馆房间,第二次对周某实施猥亵行为,并购买避孕套。
但2021年9月6日,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发布通报称,根据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依法终止对王某文的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给予王某文治安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那为什么同样涉嫌强制猥亵的两个人,一个只是被公安拘留,另一个却要负刑事责任?红星视点特邀北京市(通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蓝对此进行解读。
为什么同样涉嫌强制猥亵,量刑完全不同?
对于法院的审理结果,蓝田斌律师认为按照强制猥亵罪判处一年六个月并不算重。特别是张某有两次猥亵行为,其中一次是在餐厅前台附近,涉嫌在公共场所实施猥亵行为。对于两名犯罪嫌疑人量刑的差异,律师孙克表示:“对王某文不予逮捕的决定,是检方结合采访获取大量证据,在舆论压力下作出的。”
从《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强制猥亵行为的处罚来看,强制猥亵行为既可能是违法行为,也可能是犯罪行为,需要从猥亵行为受害人的身体部位、猥亵行为是否具有暴力性、猥亵行为持续时间、猥亵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的身体或心理伤害程度、对受害人性羞耻的冒犯程度以及加害人的主观恶性来判断。
从检方的整体陈述来看,王某文确实实施了猥亵女员工的行为,但其强制猥亵的违法程度仍未达到犯罪的严重程度,而张某文的强制猥亵行为已达到犯罪的严重程度,故王某文仅被治安拘留15日,而张某文被判刑。
此外,孙克律师还认为,猥亵罪的关键在于使用暴力等胁迫手段。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被害人醉酒不省人事,可以列入“其他方式”。张某的处理结果与王某不同的原因,不在于周某是否醉酒,而在于张某是否使用了暴力等其他强制手段。
的妻子质疑周的主动行为。庭审中法院是怎么看的?
对此,兰律师认为,如果女性有出轨或诱奸行为,而男性迎合了,那么更倾向于道德问题。如果是真的,女方甚至可能涉嫌诬告陷害。但是,如果是女人醉酒的行为,那么男人还是有可能犯罪的。
律师孙克说,这种“主动行为”主要取决于行为人在受到邀请时的主观意图。“我主动叫你去酒店聊天,我没有主动叫你去酒店。”因此,这种“主动行为”或要约行为主要取决于受害人要约的内容。法院还依据要约的范围判断侵权人是否有主观故意,受害人是否主观上放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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